问:律师你好,我和我老公年初结婚了,我结婚以前购买了一个理财项目,我想这个商品的收益跟我老公有没关系?
答:一方用结婚以前个人积蓄在结婚以后购买的房子、汽车等有形财产,假如可以明确认定是源自其结婚以前的个人积蓄,则不是生产、经营收益范畴,只不过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,其价值获得始于结婚以前,所谓“万变不离其宗”,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夫妻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在结婚以后投资的,势必花费肯定的时间和精力,其投资经营行为是夫妻婚姻生活的一部分,因此,一方在结婚以后投资产生的收益,不管初始资金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还是结婚以后的夫妻一同财产,投资产生的收益部分原则上应当为夫妻一同财产。
例外的两项主要有孳息和自然增值。此处的孳息是在狭义范围内用,包含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。天然孳息是根据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,假如树所结出的果实,动物之产物如鸡蛋、羊毛。法定孳息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等。自然增值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,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不是为该财产投入物资、劳动、努力、管理等无关,譬如房子价格的上涨。应否将结婚以前财产在结婚以后的孳息归入夫妻一同财产,理论界存在分歧。如今立法例,如意大利、瑞士等国民法,均明确规定个人结婚以前财产在结婚以后的孳息是夫妻一同所有。法国民法稍有不同,对结婚以前财产的孳息加以区别,仅规定其中的天然孳息归夫妻共有,法定孳息仍归个人所有。
有学者提出,亲属法既然采取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制,则结婚以前财产在结婚以后的孳息,就应当归是夫妻共有财产,此是民法关于孳息归属原物所有权人的一般原理在亲属法上的例外。
大家觉得,孳息归是原物所有权人为民法的一般原理,在婚姻家庭范围,基于夫妻别体主义原则,亦无特别例外规定的必要。孳息和自然增值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、扶持无关,认定为个人财产符合民法一般原理,亦符合公平原则。
一方用结婚以前财产炒股、买基金的,因为炒股、买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,既能够获利,也会具备相当的风险,而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炒股、买基金,势必占用该方时间、精力,应当是两性生活的一部分。假如炒股、买基金赚了钱,双方在没另行约定该笔财产的归属问题时,应当是夫妻一同财产。所以说假如这个理财项目无需结婚以后投入任何精力,那是购买方结婚以前个人财产,但假如说结婚以后需要投入精力去收拾,那就或许会被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